消费税调整让白酒业迎来新一轮洗牌

新闻分类:集团新闻  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9-08-11

  如今,白酒消费税调整尘埃落定,对比传闻,却难言利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合理税基占企业对外销售收入比重的认定标准,虽高于早先50%的预期,但却明显优于传闻的70%外加税率提高的版本。与传闻相比,现实显然要“温柔”的多。但对于白酒生产企业来说,“温柔”也是“一刀”。

  2001年白酒由从价计税方法调整为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对每斤白酒再按0.5元从量加征消费税,结果是低档酒加速没落,中高端白酒快速崛起;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差别,以粮食白酒为主的高端白酒企业盈利大幅增加;此次调整短期内各大白酒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若政策执行到位,销售净利率低、盈利能力差的企业受冲击较大,行业优胜劣汰的进程将加快。

  重新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方式,会增加白酒企业负担,很多小酒厂或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供大于求是目前隐含在中国白酒行业中的突出问题,随着近几年啤酒、葡萄酒和果酒类产品的发展,白酒生产能力已经是远远大于消费者的需求,很多白酒企业基本上处于微利状态。

  再者,小酒厂盲目发展,造成了整个白酒行业结构不合理,阻碍了白酒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酒基税改将会优化白酒行业,加速行业洗牌。

  与以往的税收标准相比,调整后的从价税率没有变,但征税税基提高了。从影响来看,《办法》出台,对白酒界惯用的避税方法形成明显冲击。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操作“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业界惯常使用的避税方法是“设立销售公司”,形成“公司出厂价”和“销售公司出厂价”两个价格,先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以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企业在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时报税,从而降低计税价格。

  厂家给销售公司价格越低的,新规对其影响就越大。虽然厂家和销售公司的结算价格不对外公布,但是新规可以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而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局面,因此,新规实施必然使白酒企业利润降低,将会优化白酒行业,加速行业洗牌。

  白酒不是资源性产品,相对而言,算得上是充分竞争领域,涨不涨价还要看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即便是高档白酒,国内外的品牌也多得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表达得很充分。白酒属于市场定价,企业可以进行自主的价格调节,所以,涨价主体谈不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不是垄断企业,只要不是合谋涨价,只要背后没有人为联袂的因素,涨价的主动权还是握在企业手里。

  而此次重新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方式,短期内大型白酒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销售净利率低、盈利能力差的企业受冲击较大,行业优胜劣汰的进程加快。而对于高端白酒,由于其本身的较好的利润空间与市场需求的供不应求,影响反而是积极的。

  我国白酒品牌众多,市场竞争激烈。消费税调整后,可以极好地规范、杜绝大企业的关联交易,又对中小酒企业进行了良好的规范,杜绝中小酒企偷税漏税,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收制度,形成“高效、合理、严格、正规”的消费税税收格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缓税审批,加强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审查,堵塞管理漏洞;将建立有效的监督长效机制,把一些偷漏税严重的企业淘汰出去,压缩劣质白酒的生存空间,使得白酒企业公平竞争,营造和谐有序的酒类消费品市场,促进酒类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来源:《华夏酒报》)